糧食加工品
1 小麥粉
1.1 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小麥粉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1.2 產品種類
小麥粉分為通用小麥粉和專用小麥粉。
通用小麥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麥粉、特制二等小麥粉、標準粉、普通粉、高筋小麥粉、低筋小麥粉等。
專用小麥粉包括面包用小麥粉、面條用小麥粉、餃子用小麥粉、饅頭用小麥粉、發酵餅干用小麥粉、酥性餅干用小麥粉、蛋糕用小麥粉、糕點用小麥粉等。
1.3 檢驗依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276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鉛的測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鎘的測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總汞及有機汞的測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黃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測定
GB 5009.2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苯并(a)芘的測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測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殘留量的測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苌锏臏y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鉻的測定
GB 5009.20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測定
GB/T 5009.221 糧谷中敵草快殘留量的測定
GB 5009.24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二氧化鈦的測定
GB 5009.26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滑石粉的測定
GB/T 20188 小麥粉中溴酸鹽的測定離子色譜法
GB/T 21126 小麥粉與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氫鈉含量的測定
GB/T 22325 小麥粉中過氧化苯甲酰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衛生部公告〔2011〕第4號衛生部等7部門關于撤銷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的公告
食品整治辦〔2008〕3號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的通知
食品整治辦〔2009〕5號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第二批)》的通知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1.4 抽樣
1.4.1 抽樣型號或規格
預包裝食品或無包裝食品。
1.4.2 抽樣方法及數量
生產環節抽樣時,在企業的成品庫房,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應數量的樣品。抽取樣品量不少于2個獨立包裝,總量不得少于3kg。抽取大包裝食品(凈含量≥10kg)時可進行分裝取樣,從同一批次的2個或2個以上的大包裝食品中扦取樣品,扦取的樣品混合均勻,抽取樣品量不少于3kg。
流通環節抽樣時,在貨架、柜臺、庫房或網絡食品經營平臺抽取同一批次待銷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餐飲環節抽樣時,抽取同一批次待銷或使用的產品,應抽取完整包裝產品,如需從大包裝中抽取樣品,應從完整大包裝中抽取樣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抽取無包裝食品時,從盛裝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適量樣品混合成所抽取樣品,樣品數量不少于2kg。
所抽取樣品分成2份,約1/2為檢驗樣品,約1/2為復檢備份樣品(備份樣品不少于1kg,封存在承檢機構)。
抽取樣品量、檢驗及復檢備份所需樣品量可根據檢驗和復檢需要適量調整。
注:在本細則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自行對檢驗結果進行復驗時所采用的樣品,應為抽取的檢驗樣品,不得采用復檢備份樣品。
1.4.3 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所抽產品及生產經營企業相關信息。
1.4.4 封樣和樣品運輸、貯存
抽樣完成后由抽樣人與被抽樣單位在抽樣單和封條上簽字、蓋章,當場封樣,檢驗樣品、備份樣品分別封樣。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要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破損。樣品運輸、貯存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樣品不被污染,不發生腐敗變質,不影響后續檢驗。樣品的運輸、貯存,應符合產品明示要求或產品實際需要的條件要求。
在網絡食品經營平臺抽樣時,抽樣單和封條無需被抽樣單位簽字、蓋章。
1.5 檢驗要求
檢驗項目見表1-1。
表1-1 小麥粉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
檢測方法
|
1
|
總汞(以Hg計)
|
GB 2762
|
GB 5009.17
|
2
|
總砷(以As計)
|
GB 2762
|
GB 5009.11
|
3
|
鉛(以Pb計)
|
GB 2762
|
GB 5009.12
|
4
|
鎘(以Cd計)
|
GB 2762
|
GB 5009.15
|
5
|
鉻(以Cr計)
|
GB 2762
|
GB 5009.123
|
6
|
玉米赤霉烯酮
|
GB 2761
|
GB 5009.209
|
7
|
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
|
GB 2761
|
GB 5009.111
|
8
|
赭曲霉毒素A
|
GB 2761
|
GB 5009.96
|
9
|
黃曲霉毒素B1
|
GB 2761
|
GB 5009.22
|
10
|
苯并[a]芘
|
GB 2762
|
GB 5009.27
|
11
|
敵草快
|
GB 2763
|
GB/T 5009.221
|
12
|
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
|
GB 2763
|
GB/T 5009.110
|
13
|
二氧化鈦
|
GB 2760
|
GB 5009.246
|
14
|
滑石粉
|
GB 2760
|
GB 5009.269
|
15
|
溴酸鉀
|
食品整治辦〔2009〕5號
|
GB/T 20188
|
16
|
甲醛次硫酸氫鈉(以甲醛計)
|
食品整治辦〔2008〕3號
|
GB/T 21126
|
17
|
過氧化苯甲酰
|
衛生部公告〔2011〕4號
|
GB/T 22325
|
1.6 判定原則與結論
原則上按照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高于該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檢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6.1 檢驗項目全部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符合××××要求”。
1.6.2 檢驗項目有不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 大米
2.1 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大米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2.2 產品種類
大米按類型分為秈米、粳米和糯米三類,糯米又分為秈糯米和粳糯米;按食用品質分為大米和優質大米;按加工精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
2.3 檢驗依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GB 276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鉛的測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鎘的測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總汞及有機汞的測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機磷農藥殘留量的測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黃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測定
GB 5009.2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苯并(a)芘的測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測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鉻的測定
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機磷和氨基甲酸酯類農藥多種殘留的測定
GB/T 5009.164 大米中丁草胺殘留量的測定
GB/T 20770 糧谷中486種農藥及相關化學品殘留量的測定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GB 23200.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糧谷中475種農藥及相關化學品殘留量的測定氣相色譜-質譜法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2.4 抽樣
2.4.1 抽樣型號或規格
預包裝食品或無包裝食品。
2.4.2 抽樣方法及數量
生產環節抽樣時,在企業的成品庫房,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應數量的樣品。抽取樣品量不少于2個獨立包裝,總量不得少于3kg。抽取大包裝食品(凈含量≥10kg)時可進行分裝取樣,從同一批次的2個或2個以上的大包裝食品中扦取樣品,扦取的樣品混合均勻,抽取樣品量不少于3kg。
流通環節抽樣時,在貨架、柜臺、庫房或網絡食品經營平臺抽取同一批次待銷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餐飲環節抽樣時,抽取同一批次待銷或使用的產品,應抽取完整包裝產品,如需從大包裝中抽取樣品,應從完整大包裝中抽取樣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抽取無包裝食品時,從盛裝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適量樣品混合成所抽取樣品,樣品數量不少于3kg。
所抽取樣品分成2份,約1/2為檢驗樣品,約1/2為復檢備份樣品(備份樣品不少于1kg,封存在承檢機構)。
抽取樣品量、檢驗及復檢備份所需樣品量可根據檢驗和復檢需要適量調整。
注:在本細則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自行對檢驗結果進行復驗時所采用的樣品,應為抽取的檢驗樣品,不得采用復檢備份樣品。
2.4.3 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所抽產品及生產經營企業相關信息。
2.4.4 封樣和樣品運輸、貯存
抽樣完成后由抽樣人與被抽樣單位在抽樣單和封條上簽字、蓋章,當場封樣,檢驗樣品、備份樣品分別封樣。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要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破損。樣品運輸、貯存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樣品不被污染,不發生腐敗變質,不影響后續檢驗。樣品的運輸、貯存,應符合產品明示要求或產品實際需要的條件要求。
在網絡食品經營平臺抽樣時,抽樣單和封條無需被抽樣單位簽字、蓋章。
2.5 檢驗要求
檢驗項目見表1-2。
表1-2 大米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
檢測方法
|
1
|
總汞(以Hg計)
|
GB 2762
|
GB 5009.17
|
2
|
無機砷(以As計)
|
GB 2762
|
GB 5009.11
|
3
|
鉛(以Pb計)
|
GB 2762
|
GB 5009.12
|
4
|
鉻(以Cr計)
|
GB 2762
|
GB 5009.123
|
5
|
鎘(以Cd計)
|
GB 2762
|
GB 5009.15
|
6
|
赭曲霉毒素A
|
GB 2761
|
GB 5009.96
|
7
|
黃曲霉毒素B1
|
GB 2761
|
GB 5009.22
|
8
|
苯并[a]芘
|
GB 2762
|
GB 5009.27
|
9
|
甲基嘧啶磷
|
GB 2763
|
GB/T 5009.145
|
10
|
馬拉硫磷
|
GB 2763
|
GB/T 5009.20
GB/T 5009.145
GB 23200.9
|
11
|
丁草胺
|
GB 2763
|
GB 23200.9
GB/T 5009.164
GB/T 20770
|
12
|
氟酰胺
|
GB 2763
|
GB 23200.9
|
2.6 判定原則與結論
原則上按照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高于該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檢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2.6.1 檢驗項目全部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符合××××要求”。
2.6.2 檢驗項目有不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3 掛面
3.1 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掛面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3.2 產品種類
掛面分為普通掛面和手工面等。
3.2.1 掛面
以小麥粉、蕎麥粉、高粱粉等為主要原料,添加食鹽、食用堿或面質改良劑或其他輔料,經機制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曬制成的干面條。
3.2.2 普通掛面
以小麥粉為主要原料,經過和面、壓片、切條、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產品。
3.2.3 手工面
以小麥粉為主要原料,添加品質改良劑和植物油,經手工加工、晾曬或烘干制成的干面條。
3.3 檢驗依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鉛的測定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3.4 抽樣
3.4.1 抽樣型號或規格
預包裝食品或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3.4.2 抽樣方法及數量
生產環節抽樣時,在企業的成品庫房,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應數量的樣品。抽取樣品量不少于4個獨立包裝,總量不得少于2kg。
流通環節抽樣時,在貨架、柜臺、庫房或網絡食品經營平臺抽取同一批次待銷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餐飲環節抽樣時,抽取同一批次待銷或使用的產品,應抽取完整包裝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所抽取樣品分成2份,約3/4為檢驗樣品,約1/4為復檢備份樣品(備份樣品封存在承檢機構)。
抽取樣品量、檢驗及復檢備份所需樣品量可根據檢驗和復檢需要適量調整。
注:在本細則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自行對檢驗結果進行復驗時所采用的樣品,應為抽取的檢驗樣品,不得采用復檢備份樣品。
3.4.3 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所抽產品及生產經營企業相關信息。
3.4.4 封樣和樣品運輸、貯存
抽樣完成后由抽樣人與被抽樣單位在抽樣單和封條上簽字、蓋章,當場封樣,檢驗樣品、備份樣品分別封樣。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要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破損。樣品運輸、貯存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樣品不被污染,不發生腐敗變質,不影響后續檢驗。樣品的運輸、貯存,應符合產品明示要求或產品實際需要的條件要求。
在網絡食品經營平臺抽樣時,抽樣單和封條無需被抽樣單位簽字、蓋章。
3.5 檢驗要求
檢驗項目見表1-3。
表1-3 掛面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
檢測方法
|
1
|
鉛(以Pb計)
|
GB 2762
|
GB 5009.12
|
3.6 判定原則與結論
原則上按照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高于該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檢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6.1 檢驗項目全部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符合××××要求”。
3.6.2 檢驗項目有不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4 其他糧食加工品
4.1 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其他糧食加工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4.2 產品種類
其他糧食加工品包括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和谷物粉類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為原料經清理、脫殼、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藝加工的糧食制品,如糙米、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紅線米、小麥米、大麥米、裸大麥米、莜麥米(燕麥米)、蕎麥米、薏仁米、蒸谷米、八寶米類、混合雜糧類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脫殼的原糧經碾、磨、壓等工藝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粉、玉米片、玉米渣、燕麥片、湯圓粉(糯米粉)、莜麥粉、玉米自發粉、小米粉、高粱粉、蕎麥粉、大麥粉、青稞粉、雜面粉、大米粉、綠豆粉、黃豆粉、紅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蕓豆粉、蠶豆粉、黍米粉(大黃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雜糧粉等。
谷物粉類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按不同生產工藝加工制作的食品,可分為生濕面制品(如生切面、餃子皮、通心粉等)、發酵面制品(如發酵面團、花卷、饅頭等)、米粉制品(如河粉、糍粑、米線等)及其他谷物粉類制成品(生干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面筋等)。
4.3 檢驗依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276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菌落總數測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大腸菌群計數
GB/T 4789.3-2003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大腸菌群測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沙門氏菌檢驗
GB 4789.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GB 5009.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鉛的測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鎘的測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總汞及有機汞的測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黃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測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鈉的測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測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苌锏臏y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脫氫乙酸的測定
GB 5009.20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測定
GB 23200.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糧谷中475種農藥及相關化學品殘留量測定氣相色譜-質譜法
GB 2992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4.4 抽樣
4.4.1 抽樣型號或規格
預包裝食品或非定量包裝的食品、無包裝食品。
4.4.2 抽樣方法及數量
生產環節抽樣時,在企業的成品庫房,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應數量的樣品,生制品抽取樣品數量不少于2kg,不少于2個獨立包裝;熟制品抽取樣品數量不少于4kg,不少于8個獨立包裝。抽取大包裝食品(凈含量≥10kg)時可進行分裝取樣,生制品抽取樣品量不少于2kg,熟制品分裝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裝的樣品盛裝于被抽樣單位用于銷售的包裝或清潔衛生的容器中,樣品數量不少于8個包裝,且每個包裝不少于500g。
流通環節抽樣時,在貨架、柜臺、庫房或網絡食品經營平臺抽取同一批次待銷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餐飲環節抽樣時,抽取同一批次待銷或使用的產品,應抽取完整包裝產品,如需從大包裝中抽取樣品,應從完整大包裝中抽取樣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抽取無包裝食品時,從盛裝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適量樣品混合成所抽取樣品,樣品數量不少于2kg。
所抽取樣品分成2份,生制品約1/2為檢驗樣品,約1/2為復檢備份樣品,熟制品約3/4為檢驗樣品,約1/4為復檢備份樣品(備份樣品不少于1kg,封存在承檢機構)。
抽取樣品量、檢驗及復檢備份所需樣品量可根據檢驗和復檢需要適量調整。
注:在本細則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自行對檢驗結果進行復驗時所采用的樣品,應為抽取的檢驗樣品,不得采用復檢備份樣品。
4.4.3 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所抽產品及生產經營企業相關信息。
4.4.4 封樣和樣品運輸、貯存
抽樣完成后由抽樣人與被抽樣單位在抽樣單和封條上簽字、蓋章,當場封樣,檢驗樣品、備份樣品分別封樣。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要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破損。樣品運輸、貯存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樣品不被污染,不發生腐敗變質,不影響后續檢驗。樣品的運輸、貯存,應符合產品明示要求或產品實際需要的條件要求。
在網絡食品經營平臺抽樣時,抽樣單和封條無需被抽樣單位簽字、蓋章。
4.5 檢驗要求
4.5.1 檢驗項目
4.5.1.1 谷物加工品檢驗項目
谷物加工品檢驗項目見表1-4。
表1-4 谷物加工品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
檢測方法
|
1
|
總汞(以Hg計)a
|
GB 2762
|
GB 5009.17
|
2
|
總砷(以As計)b
|
GB 2762
|
GB 5009.11
|
3
|
無機砷(以As計)a
|
GB 2762
|
GB 5009.11
|
4
|
鉛(以Pb計)
|
GB 2762
|
GB 5009.12
|
5
|
鎘(以Cd計)
|
GB 2762
|
GB 5009.15
|
6
|
赭曲霉毒素A
|
GB 2761
|
GB 5009.96
|
7
|
黃曲霉毒素B1
|
GB 2761
|
GB 5009.22
|
8
|
苯醚甲環唑a
|
GB 2763
|
GB 23200.9
|
注:a. 限糙米檢測。
b. 糙米不檢測。
|
4.5.1.2 谷物碾磨加工品檢驗項目
谷物碾磨加工品檢驗項目見表1-5。
表1-5 谷物碾磨加工品檢驗項目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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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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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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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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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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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以Pb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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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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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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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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鎘(以Cd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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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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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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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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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汞(以Hg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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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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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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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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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曲霉毒素B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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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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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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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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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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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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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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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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赭曲霉毒素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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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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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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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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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赤霉烯酮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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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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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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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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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殘留量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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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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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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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 限玉米粉(片、渣)檢測。
b. 米粉不檢測。
c. 限米粉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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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 谷物粉類制成品檢驗項目
谷物粉類制成品檢驗項目見表1-6。
表1-6 谷物粉類制成品檢驗項目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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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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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
檢測方法
|
1
|
鉛(以Pb計)
|
GB 2762
|
GB 5009.12
|
2
|
黃曲霉毒素B1a
|
GB 2761
|
GB 5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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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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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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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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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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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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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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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
|
GB 5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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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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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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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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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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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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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殘留量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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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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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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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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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落總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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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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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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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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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腸菌群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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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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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89.3平板計數法
GB/T 4789.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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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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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門氏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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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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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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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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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黃色葡萄球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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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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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89.10第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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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 限玉米制品檢測。
b. 限米粉制品檢測。
c. 限熟制食品檢測。
d. 限熟制預包裝食品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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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檢驗應注意事項
無包裝食品、流通環節和餐飲環節從大包裝中分裝的樣品不檢測微生物。
4.6 判定原則與結論
原則上按照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高于該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檢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4.6.1 檢驗項目全部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符合××××要求”。
4.6.2 檢驗項目有不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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